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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
為規(guī)范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起草了《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公眾于2020年7月1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一、來信請郵寄至:昆明市盤龍區(qū)白塔路304號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郵編650051。
二、電子郵件請發(fā)送至ynswgsc@163.com郵箱。
三、電話:0871-63649325,傳真:0871-63649322。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doc
2.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doc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6月10 日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臨時取得經營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貨物運輸除外)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無法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統(tǒng)一按照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 6月1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自然人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于納稅人和云南省各級稅務機關準確理解、正確執(zhí)行,現(xiàn)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7年7月13日原云南省地方稅務局出臺了《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號),對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辦理稅務登記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繳義務人的情形),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無法準確計算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額的,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出臺《公告》。
二、《公告》主要內容
云南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人,在臨時從事生產、經營(貨物運輸除外)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無法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統(tǒng)一按照開具發(fā)票金額(不含增值稅)的1%核定征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三、《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號)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豆妗纷?020年8月13日起施行,上述兩個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做了銜接??紤]到《公告》調整的稅收行為將長期存在,因此未對截止日期予以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20年6月10日
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用,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或其他專業(yè)意見。我們不能保證這些資料在日后仍然準確。任何人士不應在沒有詳細考慮相關的情況及獲取適當的專業(yè)意見下依據所載內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內容均不應被視為正式的審計、會計、稅務或其他建議,我們不對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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