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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時間:2018年9月21日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等4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50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guān)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非居民納稅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額扣除20%的費用后,再減按70%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nèi)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在中國境內(nèi)居住累計滿183天后,將轉(zhuǎn)變?yōu)榫用窦{稅人,其已扣繳的稅款可以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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