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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國稅 12366解答轉讓新三板的股權是否繳納增值稅等10個營改增熱點問題
來源:廈門國稅 作者:黃柳君 日期:2018-03-26
12366營改增熱點問題(二十九)
一、轉讓新三板的股權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新三板市場屬于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交易平臺,目前交易形式有協(xié)議轉讓和做市交易,兩者在流動性上存在一定的差異。在總局進一步明確前,視為股權轉讓,暫不征收增值稅。
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請問管理人是納稅義務人還是代扣代繳義務人?
答: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三、商品期貨是否為非貨物期貨?
答:商品期貨是貨物期貨的一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fā)<貨物期貨征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244號),貨物期貨交易在實物交割環(huán)節(jié)繳納增值稅。
四、資產支持證券是否屬于債券?
答:資產支持證券一般建立在底層資產的未來收益和信用上,與一般債券的發(fā)行交易方式存在差異,因此,在類別歸屬上應按照資管產品的“資產支持計劃”來認定。
五、可轉債、可交換債換股時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征收增值稅?
答:由于可轉債、可交換債換股時,原先的債券已經注銷,因此,考慮不作為金融商品轉讓行為征收增值稅,應按照債券持有至到期兌付處理。
六、資管產品管理人是否應該分開核算資管產品運營各項目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答:資管產品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各項目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七、保險公司處置損余物資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損余物資主要是財產保險中,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后取得的原保險標的受損后的財產,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標的轉移至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將該物資處置后沖抵賠付支出。總局另行明確之前,對保險企業(yè)處置損余物資,暫比照銷售舊貨處理,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裝修房產的裝修費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是否需要分兩年抵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三條規(guī)定,納稅人裝修房產購進的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增加房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應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九、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尚未發(fā)生,納稅人暫不須就此筆款項申報納稅,也不須向建設單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但要按財稅【2017】58號文第三條的規(guī)定預繳增值稅,其中,在廈門市范圍內提供建筑服務的,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在廈門市范圍之外提供建筑服務的,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
但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并向建設單位開具發(fā)票的,發(fā)票開具之日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納稅人應就此筆款項申報繳納增值稅。
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收到預收款時如何申報納稅和開具發(fā)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8號公告及第53號公告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尚未發(fā)生,應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可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602“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發(fā)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依法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應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并以紅字發(fā)票沖抵收取預收款時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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