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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 東稅二稽處〔2021〕832號
東莞市衛(wèi)企財稅咨詢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441900MA538ML223)
我局(所)于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12月22日對你(單位)(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zhèn)寮步坑口振興七巷2號210房)2019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稅費申報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你(單位)成立于2019年5月14日,2021年4月1日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法定代表人:劉玉婷,行業(yè):會計、審計及稅務服務,生產經營地址: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zhèn)寮步坑口振興七巷2號210房,經營范圍:企業(yè)登記代理服務;會計服務;稅務咨詢服務;企業(yè)管理咨詢;知識產權代理及咨詢;商標代理;專利信息咨詢。存續(xù)期間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
檢查人員通過實地核查、查詢稅收征管系統(tǒng)及稅務發(fā)票稽核管理系統(tǒng)、增值稅發(fā)票電子底賬管理系統(tǒng)等稅收應用平臺,調取你(單位)銀行數據,發(fā)現你(單位)存在以下情況:1、虛假登記信息;2、進銷項異常;3、生產經營異常;4、資金交易異常。綜合分析有關數據和資料,認定你(單位)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情況下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認定以上違法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你(單位)登記信息;
(二)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增值稅申報表、發(fā)票明細資料、金稅三期發(fā)票領購截圖、申報納稅證明等資料;
(三)廣東省東莞市寮步鎮(zhèn)寮步坑口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查找證明;
(四)東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銀行賬戶查詢結果。
二、處理決定及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你(單位)在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15份(開票金額合計:129,900.99元,稅額合計:1,299.01元,價稅合計:131,200元)定性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guī)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東莞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印章)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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