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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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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新辦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當前納稅服務投訴的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納稅服務投訴包括:
(一)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進行的投訴;
(二)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進行的投訴;
(三)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的其他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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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言行的投訴,具體是指哪些方面?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條 對服務言行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服務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服務用語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
(二)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行為舉止不符合文明服務規(guī)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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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服務質效的投訴,具體有哪些?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一條 對服務質效的投訴,是指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納稅服務職責過程中未能提供優(yōu)質便捷的服務而進行的投訴。具體包括:
(一)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準確掌握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導致納稅人應享受未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
(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落實首問責任、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辦稅公開等納稅服務制度的;
(三)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辦稅事項“最多跑一次”服務承諾辦理涉稅業(yè)務的;
(四)稅務機關未能向納稅人提供便利化辦稅渠道的;
(五)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擅自要求納稅人提供規(guī)定以外資料的;
(六)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強制要求納稅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違背納稅人意愿強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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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屬于納稅服務投訴的范圍?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三條 投訴內容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納稅服務投訴的范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的;
(二)針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進行投訴的;
(三)超出稅務機關法定職責和權限的;
(四)不屬于本辦法投訴范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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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可以通過何種方式進行投訴?向哪里提交?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規(guī)定,納稅人可以通過網(wǎng)絡、電話、信函或者當面等方式提出投訴。納稅人對納稅服務的投訴,可以向本級稅務機關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級稅務機關提交。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公開負責納稅服務投訴機構的通訊地址、投訴電話、稅務網(wǎng)站和其他便利投訴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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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十七條 納稅人進行實名投訴,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投訴人的姓名(名稱)、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被投訴單位名稱或者被投訴個人的相關信息及其所屬單位;
(三)投訴請求、主要事實、理由。
納稅人通過電話或者當面方式提出投訴的,稅務機關在告知納稅人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訴內容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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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出投訴后,稅務機關應在多長時間內受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收到投訴后應于1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辦理或轉辦。
第二十二條 對于不予受理的實名投訴,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形式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逾期未告知的,視同自收到投訴后1個工作日內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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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出的各類投訴,稅務機關應在多長時間內處理完成?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各類服務投訴應限期辦結。對服務言行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服務質效類、其他侵害納稅人合法權益類投訴,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三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應快速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一)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
(二)自然人納稅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服務投訴;
(三)自然人繳費人提出的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征繳服務投訴;
(四)涉及其他重大政策落實的服務投訴。
第三十三條 服務投訴因情況復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jīng)受理稅務機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同時向轉辦部門進行說明并向投訴人做好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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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服務投訴存在哪些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即時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三十四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可即時處理:
(一)納稅人當場提出投訴,事實簡單、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
(二)一定時期內集中發(fā)生的同一投訴事項且已有明確處理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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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的投訴屬于哪些情形的,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二十條 屬于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一)對稅務機關已經(jīng)處理完畢且經(jīng)上級稅務機關復核的相同投訴事項再次投訴的;
(二)對稅務機關依法、依規(guī)受理,且正在辦理的服務投訴再次投訴的;
(三)不屬于本辦法投訴范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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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哪些情形,稅務機關可以終結對投訴事項的調查?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三十六條 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調查,并向納稅人說明理由:
(一)投訴事實經(jīng)查不屬于納稅服務投訴事項的;
(二)投訴內容不具體,無法聯(lián)系投訴人或者投訴人拒不配合調查,導致無法調查核實的;
(三)投訴人自行撤銷投訴,經(jīng)核實確實不需要進一步調查的;
(四)已經(jīng)處理反饋的投訴事項,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再次投訴,沒有提供新證據(jù)的;
(五)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不屬于稅務機關職責范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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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認為投訴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可如何處理?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納稅服務投訴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7號):“第四十條 投訴人認為處理結果顯失公正的,可向上級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上級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核意見。”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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